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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信社考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抵押权登记内容

时间:2015-07-28来源: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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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五章  登记办理

第八节  抵押权登记
 
第八十条 【抵押登记范围】
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房屋一并抵押。以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八十一条 【抵押登记提交材料】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债权合同中包含有抵押条款的,可以只提供债权合同。

第八十二条 【多次抵押的登记顺序】
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登记,并依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十三条 【一般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一般抵押权变更的证明等必要材料,申请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变更的;
(三)担保范围变更的;
(四)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五)共有性质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申请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一般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明。

第八十四条 【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原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第八十五条 【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一般抵押权消灭的证明等必要材料,申请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一般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一般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抵押财产转让时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因抵押的不动产转让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一并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和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第八十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基础关系证明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时,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第八十八条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债权范围变更的;
(三)最高债权额变更的;
(四)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的;
(五)共有性质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与身份证明。

第八十九条 【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 
当发生法定或者确定的事由,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被确定,从而使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确定最高额抵押担保权的登记。
第九十条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九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特别规定】
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一)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二)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一般抵押权的转移登记以及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三)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以及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九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部分债权转移的证明、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证明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九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不动产权利证书、最高额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最高额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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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正在建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房屋等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范围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

第九十五条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九十六条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证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九十七条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在建建筑物竣工并经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第九十八条 【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
(二)主债权合同;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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