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安徽农商行校园招聘:法律知识练习题(30)
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见已患绝症的乙踉跄走来,顿觉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甲收起枪支,但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C
解析:第一,本题中,甲在能够继续犯罪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犯罪,收起枪支,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第二,甲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这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罪数处理。注意,故意杀人行为与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属于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类型,不能因为都是导致死亡,而将二者合并,认为构成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由于二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行为,因此应当数罪并罚。
第四,有人可能认为,成立犯罪中止,要求有实际的有效性,如果人最终死了,就不能成立中止,而是既遂,因此甲不应成立中止,而应既遂。这种看法有误。
(1)犯罪中止的发生情形要区分行为实行终了与行为未实行终了。这里的行为是指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实行终了,是指能够导致既遂结果的行为已经实行完毕,否则属于未实行终了。例1,甲举刀砍了乙脖子一刀,导致致命伤。此时属于实行终了。此时甲后悔,想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求自动放弃犯罪,还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死亡结果发生。例2,甲举刀准备砍乙时,此时属于未实行终了。此时甲后悔,想成立犯罪中止,只需要自动放弃犯罪即可。
本题中,甲尚未开枪,属于未实行终了,要成立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只需要自动放弃犯罪即可,不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2)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要求死亡结果与故意杀人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然而,乙的死亡结果不是与甲的故意杀人行为有因果关系,而是与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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