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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信社考试公共基础案例分析训练二

时间:2012-03-14 15:10来源:未知 点击:
案例分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乙方提供优质大米100吨,交货日期为1999年7月20日,价格为每公斤1.2元,由甲方派车在乙方仓库处验收交货,10日后付款”。合同还规定:如有特殊变动,以通知为准。合同签订后,乙方于6月15日发电通知甲方,由于特殊原因,乙公司暂时组织不了这么多大米,故交货日期推迟到7月30日。甲公司收到电报后,觉得推迟到7月30日也没有多大影响,就未作答复。到7月份,新米上市后,甲发现与乙订的大米价格太高,遂于7月12日发电通知乙“降低价格,否则将予以解除合同”。乙收到电报后于7月15日回电“价格可以降至每公斤0.8元,请按约定时间来车取货”。甲认为价格还偏高,于是没有回电,到期也未提货。乙见甲没有履约诚意,于是在8月5日把已经准备好的大米以每公斤1.0元的价格卖给丙公司。甲知情后,要求乙返还大米差价2万元。乙则立即以甲违约为由要求甲赔偿大米差价2万元。甲则称,合同中写明,如有特殊变动,以通知为准。我方已履行了通知义务,是你方擅自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在先。双方争执不下,乙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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