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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不应滥用“差评权”

时间:2018-11-19来源:未知 点击:
  消费者不应滥用“差评权”
  据报道,送餐骑手送餐到客户家原本已完成服务,但却被要求顺手扔一袋垃圾,可是还有下一单餐要送,没想到拒绝后客户给了他一个差评。
  尽管“差评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但“为客户送餐”和“替客户顺手扔垃圾”一码是一码。为客户送餐是送餐员的“本职”,替客户顺手扔垃圾是送餐员的分外之事,若是因分外之事使“本职”受到“差评”,于情于理都讲不通。
  为什么一次与“本职”无关的拒绝会招来“差评”?笔者认为,这位顾客的“差评”有失公允。不仅如此,该顾客给“差评”的举动还有报复之嫌。当然,从人情世故的角度讲,顾客似乎能对送餐小哥的举动“说三道四”,但就原则性强的服务点评来说,给“差评”显然太过牵强。
  当下,各行各业都十分重视行业服务质量建设,由此设立了客户对服务质量的评价系统,比如一些快递公司、银行、商场都设立了线上或线下服务质量评价系统,接受过其服务的顾客可根据自己的感受给出评价,这些评价往往会影响到服务人员的收入。这种做法,对于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优化服务环境很有益处。如果“差评”成了“报复工具”,显然不是这一制度的初衷。
  事实上,良好的服务环境,不只需要服务者维护、支撑,更需要被服务者的珍惜、配合。当被服务者对接受服务的质量作出评价时,千万不要被无关情绪“裹挟”,一定要客观真实地给出评价,以此来督促服务者和相关服务行业不断进取,只有这样,消费大环境才会越来越好。
(责任编辑:www.ahnx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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